本网讯(实习记者 徐千惠)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1号)。《办法》指出,自2015年起,我省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的,由省财政安排给予学费补偿。补偿标准: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连续补偿3年。《办法》还就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