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根据学校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学校招聘事业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事业编制外实行人事代理制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学校照顾政策性安置人员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招聘计划及信息发布
第四条 每年9月底校属各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对现有教职工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充分研究论证,提出下一年度需求计划,报送学校人事处。需求计划应包含招聘岗位、岗位要求、人数等内容。
第五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对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初审,提出学校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经校人事工作委员会论证审核,报院务会审定后,形成全校年度进人计划和招聘方案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审批。
第六条 经省人社厅审定的招聘方案在省人社厅网站、校园网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招聘计划一经确定,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公开招聘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对象主要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含就业期限内未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其他符合招聘条件人员。
第九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国家政策规定不能聘用人员,学校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应聘人员的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实行网上报名,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由人事处负责集中受理,校属各用人单位不受理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受理其它形式的报名(现场招聘报名不在此列)。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原则上限报一个岗位,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后,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三条 资格初审。人事处对照招聘方案对应聘人员进行基本条件初审,确定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将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资格复审。应聘人员考试考核前应到人事处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二)个人自荐材料(含个人简介、学习成绩单、身份证、各类过级、获奖证书等);
(三)毕业单位验章的就业推荐表原件;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五)学信网二维码学籍证明;
(六)近5年代表性论著、主持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及可以证明本人业绩材料;
(七)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交通过教育部有关部门鉴证的学历、学位材料。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人事处将经资格复审公示无异议的应聘人员名单和当年度考试考核方案,报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后进入考试考核环节。
第十六条 符合岗位条件、资格审查及复审均通过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考试与考核。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3:1招聘开考比例的取消招聘计划。
第十七条 考试考核分笔试和面试,根据需要还可进行能力测试和特长展示。主要是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应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专任教师考试考核程序
(一)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不指定复习教材。
(二)试教。试教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试教时间一般为20分钟。对试教者应从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和教学特色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对于艺术类等技术性、表演性较强的课程试讲,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在适当调整、修改后执行。应聘外语类教师岗位人员,试教必须使用相应的外语语种进行,否则视为试教不及格。理工科应聘人员需加试实验操作。试教内容及范围由人事处提前半日确定并通知应聘者。
(三)面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面试时间一般为10分钟。考核小组在应聘人员试讲结束后,可当场进行提问。提问可围绕应聘人员对本专业、本课程的教学设想、自身的学术科研经历、获奖情况以及科研发展设想等方面的内容进行。
(四)综合考核。应聘人员综合成绩=笔试*30%+试教*60%+面试*10%。应聘人员根据综合成绩顺序,按1:1的比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核结果报送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应聘资格,按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考核下一名人员。
第十九条 其他岗位考试考核程序
(一)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地点、闭卷的方式进行,具体由人事处组织。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管理知识,不指定复习教材。
(二)面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面试主要是考核应聘者的应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综合素质。
(三)综合考核。应聘人员综合成绩=笔试*30%+面试*70%。应聘人员根据综合成绩顺序,按1:1的比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核结果报送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应聘资格,按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考核下一名人员。
第六章 体检、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条 体检。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考核结果排名先后,按照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若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招聘资格。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递补通知下一名人员体检(递补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初步确定拟聘用人员,报校务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拟聘人员公示。拟聘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审核,审核合格后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聘用手续及待遇。学校与新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工资、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享受本校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在省人社厅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校人事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人事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立公开招聘工作小组,组长由校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下设考试考核小组和监督小组。
(一)考试考核小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1.考试考核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专任教师考试考核委员和其他岗位考试考核委员组成。专任教师考试考核委员共计17人,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评估办、教学督导员以及招聘教学系部专家(每个教学系部限推荐7人)组成。教学系部推荐的专家应包含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主任。系部推荐的其他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获得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他岗位考试考核委员共计13人,由校领导、人事处、相关用人单位组成。考试考核小组成员由纪委和人事处于每次考试考核前从考试考核委员会成员中临时抽签决定人选,参加总人数须为奇数,不少于7人。
2.考试考核小组的工作职责:除负责笔试环节的出题和阅卷外,还负责制定其他岗位面试环节的题目与参考答案;按评分标准对试教和面试环节进行客观评价,认真打分;综合分析应聘人员各环节成绩汇总情况,讨论并形成考试考核小组结论。
(二)监督小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1.监督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处相关人员组成。
2.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会同人事处临时抽签确定考试考核委员;对整个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具体内容包括监督招聘工作是否严格按照考试考核办法规定和招聘方案进行,以及对笔试、试教和面试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公开招聘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均应遵守工作纪律,遵循保密规定,确保招聘工作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进行。凡涉及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招聘,强化对学校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执行力度,切实保证招聘方案与实际落实的一致性,全面落实学校有关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在招聘工作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或不予聘用: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隐瞒本人实际情况,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考试考核、与学校签订就业协议和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其它相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应聘人员采取考查、面试和进行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小型学术讲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州·体育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