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州·体育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5-06-02 00: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人事处  浏览次数: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九州·体育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州·体育党政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九州·体育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校在岗在编和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专任教师、学生辅导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的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  进修培训原则
1.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的需要,加强基础课程的师资培养与业务提高;
2.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为主,积极推进其他教职工的进修培训;
3.个人自愿、专业对口、按需培训、统筹安排、对岗资助、学用一致、在职为主。
第二章  学历学位教育
第四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各教学学院应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按专业对口的原则选送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原则上不提供学习时间和经费支持。若所报考的专业为学校学科专业需要,本人愿意签订定岗培养协议,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经学校考核能胜任教学工作,并按协议约定回校到教学岗位工作后,可享受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学校不为硕士研究生在职教育提供学习时间和经费支持。对于招聘硕士研究生存在实际困难的专业,经学校研究同意,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给予适当学习时间支持,经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一)报考原则:
1.所报考专业与原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教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2.在校工作时间满两年(时间节点为进校报到日期至博士研究生入学日期)、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可提出报考申请。报考前外出进修时间在半年及以上者,应在回校工作一年后方可提出报考申请。
3.报考当年前溯两年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报考博士培养方式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二)申报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同意报考的申请为当年有效。如当年未能考上,第二年继续报考者,应重新申请。 
2.攻读博士学位前均须与所在教学学院、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获博士学历学位后凭攻读学位前签订的培养协议兑现相关待遇。
    (三)费用承担及相关待遇: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同意获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5年的前提下:
    1.学习期间待遇
    (1)第一年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福利与在校在岗工作同等,基础性绩效工资待博士毕业回校后一次性补发。
(2)学习期间第二年起,在原岗位完成不低于同职级专任教师规定工作量的80%,工资福利与在校在岗工作同等;如继续脱产攻读博士,按脱产学习期间规定执行。
2.毕业后待遇
(1)毕业后凭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报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杂费、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报销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
(2)学校另行给予奖励:属于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文科4万元、理科5万元、工科6万元;属于学校非重点建设学科文科3万元,理科4万元,工科5万元。
(3)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本科学历并已经取得学校紧缺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程、审计、会计、临床医学、护理等),身心健康,经学校考查合格,可安排到学校工作。
(4)在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当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若经学校认定符合《九州·体育人才引进工作方案》中第三层次规定条件,可享受第三层次规定的科研启动费和配偶安置待遇,并参照第三层次人才政策追加住房补贴和安家费,同时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博士奖励。
(5)硕士研究生教师服务期限未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在原岗位工作且完成规定工作量,博士学习时间视同硕士研究生工作服务年限;脱产学习期间不计算服务年限。
(四)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间第一年必须脱产学习,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时毕业,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如延期毕业,停止享受学校关于博士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工作量规定的待遇;延长期间培养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五)攻读博士学位方式为非定向(委培),需调出人事档案,本人自愿与学校签订读博协议,并提供人或物担保,学校可保留其事业人事编制关系,不享受学校任何工资福利待遇,待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校工作按当年人才引进政策者兑现相关待遇。如未满服务年限者,必须先按违约责任办完相关违约赔偿手续,再办理调档等手续和签订读博协议。
(六)国家公派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联系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需先办理辞职手续,本人自愿与学校签订读博协议,并提供人或物担保,学校可保留其事业人事编制关系,不享受学校任何工资福利待遇,待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校工作按当年人才引进政策者兑现相关待遇。
(七)未经学校批准备案,自行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者,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都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关待遇。
第三章  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访问学者和课程进修
(一)申报条件
1.教授、副教授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原则上每5年应该申报一次国内外访问学者,学校根据申报者的条件统筹安排。访问时间一般为1年。
2.申报课程进修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新开课程,不经过进修无法胜任教学工作;
(2)为获取所担任课程前沿知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的任课教师。进修时间一般为3-6个月。
3.讲师及以下职称教师和其他各类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作访问学者。
4.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当年和次年不安排其作访问学者或课程进修。
(二)申报审批程序
教师申请作访问学者或课程进修,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附个人教学科研情况和培训进修计划,经所在教学学院审查、教务处同意后,向人事处提出申请。
人事处提交学校审定后,学校与申请者签订访学或进修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费用承担
1.经学校批准作国内访问学者,学习期间,学校借支学杂费。访问结束后,持访问单位出具的费用细目表、有效票据、访问完成证明、鉴定意见,向人事处申请报销学杂费和差旅费(其中住宿费每学期省内不超过2000元,省外不超过4000元,或按所在学校在读博士生住宿费标准报销)总费用的70%,访学结束后做一次学术报告,待科研任务完成后(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理工科在SCI、EI源刊发表论文1篇、文科在CSSCI源刊发表论文2篇,艺术类在CSSCI源刊发表论文1篇),向人事处申请报销剩余总费用的30%。
2.经学校批准作课程进修者,学习期间,学校借支学杂费。进修结束后,持进修单位出具的费用细目表、有效票据、进修完成证明、鉴定意见、培训进修成绩(全部课程及格),向人事处申请报销学杂费和差旅费(其中住宿费每学期省内不超过2000元,省外不超过4000元,或按所在学校在读博士生住宿费标准报销)。
3.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杂费和差旅费由个人承担。
4.经学校批准国外访学者,学习期间费用承担按学校公派出国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习期间待遇
1.经批准作国内访问学者或课程进修者,学习期间按在岗工作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暂缓发放。学习结束后,经过学校考核,达到协议规定的要求,全额补发脱产学习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若未达到协议规定的要求,不再补发。
2.经学校批准国外访学者,学习期间费用承担按学校公派出国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
(一)申报程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学院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提交学校审定后,学校与申请者签订访学或进修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经学校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者,一般不转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确需转移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者,必须经学校批准。未满服务年限者,必须先按违约责任办完相关违约赔偿手续,再办理调档等手续。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所有研究经费由个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博士后出站后,经学校考核,达到目标,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四)经学校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其它短期培训
(一)培训形式:主要为业务培训(包含教育理论培训、岗位业务培训、技术技能培训等),业务培训须与其从事的学科、专业、工作一致或相近。
(二)申报程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学院(处室)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连同培训通知一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费用承担:
培训结束并按期回校工作后,凭结业证或合格证报销培训费用(含培训费、差旅费),未达培训要求者,培训费用自理。
(四)培训期间待遇
培训期间享受学校在职在岗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按《九州·体育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湘科院校办字〔2013〕1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签订协议的在职人员,相关手续按原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九州·体育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湘科院校办字〔2013〕1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州·体育党政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