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九州·体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已经学校7月1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州·体育
2015年9月7日
九州·体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中载明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必须向学校请假,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籍管理部门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回原籍处理。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并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须按学年缴纳学费,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期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认可
第六条 学生必须依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参加所学各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上课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论);
(二)一学期某门课程有三分之一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做或缺交者。
第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要求如下:
1. 期末课程成绩依照课程考试标准中所列标准进行评定;
2. 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测验、实验、课堂提问、上课出勤等。
(二)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实验)、测验、课堂讨论等方面的进行综合评定,给出考核结果。
第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九州·体育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根据个人小结、量化记分、师生民主评议,由学工部门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后,对不及格课程,视其具体情况予安排补考或重修,在学习期限内,只能参加一次正常补考或重修。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补考。
(一)因考试违规,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的;
(二)因旷课、缺交作业(实验)达到规定数量而未参加课程考核的;
(三)课程考核成绩在39分(含)以下者;
(四)无故缺考者。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的专业主干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不及格者;
(二)自入学以来,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的专业主干课程累计超过六门(含六门)者,予以留级;
(三)凡学年第一学期达到上述留级规定时,暂随原班学习,待学年结束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和班级。随原班学习期间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在留级后可免修,未合格的留级后重修;
(四)2012级和2013级学生的专业主干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2014级及以后学生的专业主干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
第十三条 确定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三)考试舞弊、无故缺考、旷课达到规定教学时数、偷窃试卷等,该门课程不予补考,纳入留降级课程统计。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在申请转入专业领域确有专长或兴趣,获得过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该专业学科竞赛三等奖或更高级别奖励;
(二)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身患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有转专业意愿,且满足第十五条中所列条件之一者,应于第二或第三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向拟转入学院递交申请,由拟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专业基础能力测试和相关考核,审查、测试和考核合格后,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拟转入学院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及所编班级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各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且不能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对学生转专业后的应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满足第十五条中所列条件之一者,转专业申请不予批准。
(一)第十六条中规定受理转专业申请时间段以外递交的转专业申请;
(二)正在休学、停学的学生和应予退学的学生递交的转专业申请;
(三)音乐学、舞蹈学、体育学、艺术学相关专业学生递交的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申请;
(四)文科专业学生递交的转向理工科专业的申请;
(五)未达外语专业规定的口语分数线,申请转入外语专业;
(六)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含休学时间)。学生最长修学年限为6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病请假超过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教务处、学工部门批准后,允许再休学一次。休学时间累积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不可抗拒原因需停止学习,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停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陪同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学工部门批准后,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停学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学生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持休学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经审查属实,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休学、停学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则跟班试读或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提前复学而休学、停学时间已超过6个月,按休学、停学一年处理;
(六)停、休学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继续休、停学未获得批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主管校(院)长审批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休学、停学不得超过两次,累积休、停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审批,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有六门专业主干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自入学以来,不及格的专业主干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累计超过八门(含八门)者;
(三)留级后不及格的专业主干课程累计超过四门(含四门)者;
(四)累计考试舞弊两次者;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六)本科生在籍时间满6年(入伍服役时间不计算在内)未修满课程者;
(七)休学、停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停学申请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二)经学校动员,因病须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须由学生家长陪同办理退学手续。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各学院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学院上报材料,交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对材料审定后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因受处分退学学生,由学生工作处(部)处理并出具退学证明;
(四)对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两年)发给肄业证书。对擅自离校或休学、停学后逾期未返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五)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包括意外致伤残者)学生,按退学处理,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三十条 已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九州·体育奖励与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考核,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标准学制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可申请延期毕业,但在籍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不包含入伍服役时间);
1.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及教务处批准后,报就业部门备案。
2. 经批准允许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规定交费。
3. 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延长期内食宿自理。
第三十三条 结业
(一)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不具备毕业资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二)结业两年内可参加不及格课程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参加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为发证日期。
第三十四条 肄业
对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学满两年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历证书执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国家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将当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备案,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原件遗失或损毁,不予补发。如上述证书原件遗失或损毁,本人可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证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转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相关事项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湘科院教字〔2012〕48号文件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