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九州·体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7月1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州·体育
2015年9月7日
九州·体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且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体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退学试读者。
(2)只发给结业证书者。
(3) 必修课程(公共体育课除外)平均成绩没有达到70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8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不含8门)是通过补考或重修合格者(同一门课程重修重考2次按一门课程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授课的,每一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
(5)直接进入本科三年级学习的专升本学生,虽获准毕业,但在本科学习期间累计有4门以上(不含4门)专业必修课程是通过重修重考合格者(门数计算方法同上)。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特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答辨,但毕业后一年内再次答辩通过者。
(2)因结业(专业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门数低于8门)而缓授学士学位,但通过补考获得毕业证书且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分达到70分者(专业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门数高于8门者参照第三条第(4)款执行)。
(3)因第三条中(3)、(4)、(5)款未获得学士学位,但在学科竞赛和校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务员、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等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4)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可以特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0人组成,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其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处(室)和各有关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5)学校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即学士学位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教学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分委员会主席(须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1人。分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人选由学院院长推荐,报校务会批准。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包括所学课程的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2)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4)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1)学校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条件者,由毕业生所在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册”。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委员会主席签字,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汇总。
(2)教务处汇总并核实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资格,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填写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从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