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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州·体育教职工退休和返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05-20   作者:九州·体育 党政办公室   点击: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九州·体育教职工退休和返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23日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九州·体育

 2015129

 

 

 

 

九州·体育教职工退休和返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和返聘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法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休包括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和根据国家政策延长退休年龄退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返聘是指因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聘用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到学校继续工作。

 

第二章  退休管理

 

第五条  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湖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3.因工致残,有医院证明,并经湖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副处级及以上的女干部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申请退休。

5.工人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所聘岗位工作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可参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退休条件。如在所聘岗位不满10年的,按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受所聘岗位退休工资待遇。

(二)工勤技能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湖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因工致残,有医院证明,并经湖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六条  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工作程序

(一)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利于工作交接,人事处在每年的12月份将次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名单书面通知其所在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应及时统筹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员工,由人事处通知相关二级单位和个人,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自办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第七条  延长退休年龄的范围和条件

(一)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二)“确因工作需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已承担的重要工作(省级重点重大基金项目、国家级基金项目)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或省级科研平台(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社科研究基地、省创新团队、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省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退休时暂无符合条件的接替人选,给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3.本人学术水平和教学效果公认且确因专业建设急需。

第八条  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延长退休条件的人员在到达退休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延长退休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初审。二级单位根据延长退休条件,对拟延长退休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审核备案。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学校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延长期限审批为1年一审批,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若在延长退休期间,本人不愿再延长退休的可提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间以上级部门批准时间为准,自办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章  返聘管理

 

第十条  返聘的范围和条件

(一)返聘岗位限教学岗位。二级教学学院在严重缺编的情况下,根据本单位开展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返聘岗位。

(二)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获得公认。

第十一条  返聘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在接到人事处退休通知2周内,填写《九州·体育返聘教学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在二级单位。

(二)单位初审。二级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必要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内容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审核备案。人事处对二级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返聘期限审批为1年一审批,一自然年度为一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签订协议。学校与返聘人员签订《九州·体育返聘协议》,一式三份,人事处、二级单位、返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返聘人员为退休教职工,返聘期间管理上参照在职人员,履行所在二级单位同职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教学任务,待遇按同职级人员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不另享受退休补贴。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参照在职人员考核标准对返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及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终止返聘工作,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做好退休教职工的谈话工作。正高职称和处级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学校领导找本人谈话;其他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由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找本人谈话。

第十六条  延长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再享受原行政级别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如延长退休人员退休后符合返聘范围和条件,可以返聘,但返聘期限和延长退休期限累加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退休教职工归属离退休工作处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按学校原管理办法规定至已批准的返聘截止日期。期满需继续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湖南省今后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湖南省的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