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最新文章

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关于印发《九州·体育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05-20   作者:九州·体育 党政办公室   点击: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九州·体育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已于7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九州·体育

                            2015年7月16

 

 

九州·体育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我校良好的学术氛围,不断提高我校教职工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生科研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活动有序开展,加强学术活动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学术报告、学术沙龙、学术年会、国际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拨款、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立项经费、承办单位的自筹经费。

第四条  学术活动的要求

(一)校外学术报告人原则上应为其相关领域的学术权威、博士生导师,校内学术报告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

(二)学术报告的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前瞻性或者指导性,以确保学术活动的质量。

  (三)任何学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以及九州·体育的有关规定,报告人和承办单位必须对学术活动的内容负责。

(四)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提前1年按程序报批,提前半年下达会议通知,落实各项会议议程与参会名单。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经费需预先申请,单独列入学校预算。

第五条  学术活动的酬金标准

(一)校外专家、学者应邀来校讲学每场次酬金最多不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二)校内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正高职称酬金每场次800元,副高职称酬金每场次600元;学术沙龙主讲人每场次500元。

第六条  学术活动的计划与审批

(一)学术活动的计划审批实行论证会商制度,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二)在每年的1220日前,科技处根据各教学学院的专业数、科技队伍、科技平台、学生人数和学校拨付的学术活动经费等实际情况,分配各教学学院下一年度的各类学术活动的基本场次。

(三)各教学学院于每年1230日前,根据科技处的指标计划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12个明确的主题,填报下一年度的《九州·体育校外专家和校内教师学术讲座计划申报表》,交科技处汇总。

(四)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术活动计划和预算总经费一旦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

第七条  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一)学术活动举办前,承办单位应填写《九州·体育学术活动申请表》,送交科技处备案。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或论坛事先报学校宣传部审核、审批。

(二)学术活动举办前的一周内,承办单位应在校内媒体、橱窗等做好预告。

(三)各教学学院应把组织和参加学术活动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并纳入业务考核的范围。校内各科研平台应按照考核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学术活动,凡学校已拨付了资助经费的,其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经费全部在“平台”中的学术活动费中列支,只有在其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科技处给予一定的支持。正高职称人员原则上应每年举办1场学术讲座,副高职称人员应每两年举办1场学术讲座(学校只承担申报计划内的学术活动酬金)。

(四)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计算继续教育课时,作为晋职的依据。

(五)学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会,由科技处负责组织。

(六)为了保证学术活动的质量,各教学学院应从严审定校内外专家、学者讲学的内容。各教学学院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会,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接待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术活动结束一周内,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总结材料(含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产生的效果、专家背景等)送交科技处备案,并根据学术活动的实际效果,进行相应的宣传报道。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