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学院转专业补充管理条例
根据《九州·体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湘科院校发〔2022〕55号),为保证我院正常教学与学籍管理秩序,特制订本补充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生从信息工程学院转出到其他学院或从其他学院转入到信息工程学院,须按《九州·体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二条到二十八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其他学院学生转入到我院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经学籍管理部门认定,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录取专业与志愿专业相差甚远。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五)当学年(学期)正常参加原专业所有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课程且成绩排名位于全校应届同专业前10%。
第三条 我院学生院内转专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经学籍管理部门认定,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录取专业与志愿专业相差甚远。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五)当学年(学期)正常参加原专业所有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课程且成绩排名位于全院应届同专业前15%。
第四条 我院所有专业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每次(共二次)不能超过当期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
第五条 我院学生转出到其他学院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经学籍管理部门认定,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录取专业与志愿专业相差甚远。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