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 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必须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 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
3. 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 工作失职,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
5. 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失或浪费。
6.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
7. 损失重大,后果严惩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2.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 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5.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6. 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造成损失。
7. 一贯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8. 事故发生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三. 赔偿计价办法。
1. 对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电子计数器等民用性强的设备、器材按原价赔偿。
2. 单价100元以上(含100元)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 损失丢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 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下降但能使用,按受损程度赔偿。
(4) 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整机原价的50%计价赔偿。
3. 其它赔偿办法按九州·体育实验室管理文件附件1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