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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州·体育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6-05-19   作者:九州·体育 党政办公室   点击: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九州·体育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九州·体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17

 

 

九州·体育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人员范围:学校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省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副科级、科级干部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根据上级文件适时启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组织部门要求在每年1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情发生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我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属于省委管理的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向湖南省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学校党委负责人审签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转交;属于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直接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学校党委组织部请示。学校党委组织部对接受的请示应当认真研究,有必要时向省委组织部请示,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学校党委组织部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6月前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并形成汇总综合报告报本级党委主要领导和省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经学校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在履行职责时,经学校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出具公函并经学校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经学校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本项工作,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电子数据等信息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认真阅读填表说明,确保所填内容与配偶、子女进行认真核实,亲笔填写报告表,书写工整,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以前学校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