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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05-19   作者:九州·体育 党政办公室   点击: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已于2015626日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九州·体育委员会

                         2015年7月9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湖南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校内各党总支、各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做好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构建责权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执行有力的责任落实机制、有责必究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校内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把厘清党委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作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点,把聚焦中心任务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重点,把实行“签字背书”的责任报告制度、强化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保障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我校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统筹谋划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每年工作任务分解由党委行文。党委每年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4次。

第六条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拟提拔任用干部任职前征求纪委意见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完善选人用人全程监督措施。加强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落实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深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档案造假等问题。加强选人用人检查,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倒查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做好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干部兼职等管理工作。加强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坚决查处违规收取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积极发挥工会、教代会、学代会以及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教育阳光服务中心等作用,不断完善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机制。

第九条  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约束机制。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议事制度、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三个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学校行政部门简政放权,明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权力约束。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十条  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保障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以零容忍态度支持纪委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第十一条  强化制度建设。加快构建以《九州·体育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尤其是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法规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第十二条  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思想道德教育,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扎实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加大党纪国法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落实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廉政培训制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第三章 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分解

 

第十三条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担负起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责。具体包括:

(一)带头责任。严格自律,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二)教育责任。组织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纪委、省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规章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教育。

(三)落实责任。切实担负起领导、执行、推动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党建和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推进;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建立责任传导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和“一岗双责”要求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内容和责任人,层层分解责任,级级传导压力。

(四)监管责任。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听取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五)支持责任。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大力支持和推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第十四条  落实分管领导责任。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包括:

(一)指导责任。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和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之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监管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三)支持责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职,配合分管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合力。

(四)自律责任。严格自律,自觉防止权力滥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守住廉洁底线,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四章 纪委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和落实分解

 

第十五条  校纪委要认真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责任。具体包括: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四)推进风险防控。增强学校各二级单位、各级干部和广大教职工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指导业务主责部门加强重点领域和关口的廉政风险防控和检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措施有力、预警及时、公开透明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五)强化教育提醒。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廉洁诚信。

(六)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对校内各党总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用权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七)严肃查办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严肃查办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办学术不端、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

(八)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优化内部九州·体育,把更多力量放到监督执纪主业上,形成新机制。改进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健全完善监督执纪配套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校纪委书记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坚决惩治腐败。要以身作则,勤政廉政,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担起来。

校纪委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工作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加强自身廉洁自律和对干部的管理教育。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纪问责的合力。

各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要自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向学校纪委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汇报。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并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八条  完善专题会议和廉政分析制度。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会。学校党委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每年召开1-2次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

第十九条  实行报告和约谈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校党委每年按要求向省纪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各党总支、各单位按要求向学校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及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实行校党委书记、校长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制度,建立校纪委书记与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建立校领导与各分管单位和联系学院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签字背书”,完善述责述廉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信访举报核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告、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履责情况报告等重要责任事项,必须亲自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负责,作为上级对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校内各党总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履责情况报告等重要责任事项,亲自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负责,作为学校对二级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

第二十一条  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素质。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教育培训和培养使用,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追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巡查监督。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校内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校内督查制度和加强督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加强检查考核。校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报校内各党总支、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检查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党总支、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九州·体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