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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16-05-19   作者:九州·体育 党政办公室   点击: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已于2015626日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九州·体育委员会

                         2015年7月9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对我校各项工作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湖南省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湘纪发〔2014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组织协调与部门负责相一致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精神,协调落实上级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总结和分析学校阶段性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协调解决各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四)协调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五)协调做好权力监督制约、廉政风险防控、预防职务犯罪及作风建设等工作。

(六)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校纪委书记。具体承办部门为学校纪委、监察处。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参加成员包括纪委委员以及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综治办)、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会前要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需要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议事召集人或相关职能部门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对需作出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纪检监察部门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需要公布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决定或决议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具体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